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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08980898发布时间:2024-11-04 14:49:02 点击量:963
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与孙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并且孙某在此次事故中否不存在罪过? 孙某打算在浦县举行展销会,必须通过滑翔伞公布广告,原订的飞行员为李某,后李某因故无法参与,之后讲解肖某展开此次飞行中,双方通过李某誓约由肖某飞六个架次,价格为4000元。2015年11月26日,肖某抵达展销会现场,但未找到适合的降落场地,于是通报孙某,随意孙某、肖某一起找寻场地。肖某寻找场地后,并未通报孙某,就展开了飞行中作业,飞行中过程中因忽然刮风,飞行中伞挂到了高压线,造成肖某坠落在伤势。肖某伤势后被送到当地医院化疗,当日转院到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15天。
经司法鉴定所检验,肖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受损程度包含九级残疾。肖某具备航空运动飞行中驾驶员资格,本次飞行中所用飞行中伞归肖某所有。因身体权纠纷,肖某控告孙某至法院。法院裁决:上诉肖某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与孙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并且孙某在此次事故中否不存在罪过? 法院指出,雇用关系与承包关系应该从几个方面来区分: (1)当事人之间否不存在掌控、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用关系中,雇员与雇员之间不存在支配从属关系,对工作决定没自主权。而承包关系中,承揽人对如何决定工作具备自主权,一般不受定作人介入。
(2)否由一方登录工作场所,获取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版工作时间 雇用关系中,一般是由雇员登录工作场所、获取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版工作时间。而承包关系中,定作人仅有拒绝承揽人获取一定的劳动成果。
(3)是以必要获取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已完成重复使用工作成果为目的 雇用关系中,是以必要获取劳动为目的,而承包关系中则是以重复使用已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获取劳务仅有是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4)从报酬保险费上,是定期保险费劳动报酬还是重复使用承销劳动报酬 (5)是否是当事人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孙某和肖某誓约由肖某展开飞行中任务,孙某缴纳报酬,肖某如何已完成飞行中任务由肖某自律决定,降落的场地由肖某自由选择,降落的线路也由肖某规划,孙某只接管工作成果,孙某与肖某之间不不存在掌控、从属关系。公布广告的飞行中伞由肖某获取,广告的制作与粘贴也由肖某负责管理,虽然根据行业习惯,飞行中架次有时宽容许,但是孙某拒绝肖某展开飞行中的目的并不是飞行中本身,而是要超过公布广告获得一定宣传效果的目的,肖某并非相同为孙某的展销会公布广告,而是因原订的飞行员因故无法参与,临时更换为肖某,故肖某、孙某誓约的内容仅有为展开本次的飞行中以及缴纳报酬,在肖某已完成此次飞行中任务后,孙某不会重复使用保险费劳动报酬。
因此,肖某与孙某双方的誓约更加合乎承包合约的特征,故双方的关系不应确认为承包关系。事故再次发生后,孙某向涉及部门赔偿金了因本次飞行中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但无法由此推断孙某接纳其与肖某的法律关系归属于雇用关系,也无法证明孙某不愿向肖某分担赔偿金责任。
肖某具备飞行中资质,降落地点也是其自行自由选择,降落之前也并未获得孙某的命令。在庭审过程中,肖某陈述本次事故再次发生是天气原因产生的车祸,孙某并无过错。根据《最低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已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导致伤害或者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命令或任免有过失的,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是承包关系,肖某在已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伤害,但孙某在此次事故中不不存在罪过,故孙某不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伸延读者:雇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分 一、合同法对承包合约的法律界定 《合同法》第251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约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拒绝已完成工作,交付给工作成果,定作人保险费报酬的合约”。二、承包合约与雇用合约的法律区分 (1)雇用合约是以必要获取劳务为目的,承包合约则是以已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获取劳务意味着是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用合约的雇用人在一定程度上要不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已完成工作中须理会雇用人的决定、指挥官,而承包合约的当事人之间不不存在支配与遵从关系,承揽人在已完成工作中具备独立性。
(3)雇用合约遵守中所生风险由拒绝接受劳务的雇用人分担,而承包合约遵守中所生风险由已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分担。因此,筛选两种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标准是承揽人或雇用人已完成工作的独立性程度,承包法律关系的首要和显然特征是承揽人已完成工作的独立国家程度很高,承揽人只要最后如期交付给合格的工作成果才可,至于工作的明确时间、方式甚至场所等诸多细节,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定作人最多只有命令权,这一独立性很高的特点,要求了在再次发生事故伤害时,亦由承揽人自行分担主要损失的归责原则;而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员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很高,雇员必需几乎遵从于雇员的指挥官,理会雇员的决定,雇员的不道德几乎失去独立性与自主性。(三)二者的法律责任界定 根据最低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条规定:“雇员在专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员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雇员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应该与雇员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
雇员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已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导致伤害或者导致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命令或者任免有过失的,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综上所述,雇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法律性质确认关系到二者的法律责任分担。在本案中,肖某与孙某誓约事项更加合乎承包关系,故孙某只必须分担承包关系项下的法律责任,需要分担雇用关系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定性很最重要,其关系到法律条款的限于。回应,如果您分不清什么是雇用关系?什么是承包关系?就应该及时谋求专业律师的协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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