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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08980898发布时间:2024-11-18 14:49:01 点击量:154
编成 者 按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仅对医疗医治和疫情防控是一次根本性考验,而且给社会管理、应急管理、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都带给了极大的考验和挑战。对于还包括矿业行业在内的广大企业来说,防疫应急、投产复工给企业带给的压力和艰难不言而喻。疫情再次发生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涉及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员会陆续实施了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运营、合约遵守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吴永高土地矿产律师团队根据法律法规和针对本次疫情实施的各类政策,参照过往非典等疫情情况和裁判案例,辨别诸多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融合矿业企业特点,撰写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牵涉法律问题应付提示》。该提示还包括矿业企业在合约遵守、复产停工与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管理、谋求政策反对、诉讼活动提醒等六方面内容。目前正值全国各地返程、返岗高峰,建议矿业企业积极关注疫情发展形势,认真落实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疫情防控的政策拒绝,在作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好复产停工,极力输掉防疫阻击战。该提示的撰写对矿业企业在疫情下的生产运营及风险管理具备相当大协助,本版将从本期起相继刊出其主要内容。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否包含不可抗力?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全称《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全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能意识到,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再次发生没预见能力;(2)无法防止且无法解决,指当事人早已尽到仅次于希望和采行一切可以采行的措施,仍无法防止某种事件的再次发生并无法解决事件所导致的后果。2020 年 2 月 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涉及人员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答案时回应:当前我国再次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脑溢血公共卫生事件。为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政府也采行了适当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归属于无法意识到、无法防止并无法解决的不可抗力。
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近的是2003 年愈演愈烈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在应付非典疫情期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作好人民法院涉及审判、继续执行工作的通报》(法〔2003〕 72号,以下全称72号通报) 第三条依法处置好与非典预防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预防非典疫情而采行行政措施必要造成合约无法遵守,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导致合约当事人显然无法遵守而引发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置。我们指出,在明确合约遵守中,能否确认此次疫情包含不可抗力,还应该融合合约签定时当事人的预期、疫情与合约无法遵守否具备因果关系、债务人否自身有罪过、疫情再次发生前当事人否不存在迟延遵守不道德、疫情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否包含情势更改?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以下全称合同法说明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约正式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再次发生了当事人在议定合约时无法意识到的、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根本性变化,之后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或者无法构建合约目的,当事人催促人民法院更改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并融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否更改或者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 72 号通报第三条依法处置好与非典预防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约遵守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根本性影响的合约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于公平原则处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能否包含情势更改,需融合个案情况做出辨别,其中关于不可预见性、可归责性的辨别可参照不可抗力的内容。个案辨别的重点在于合约的基础条件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和之后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公平。3.矿业企业不应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更改规则应付和回避合约遵守风险?问:(1)并未履行义务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部分或全部正当理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无法遵守民事义务的,不分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减免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疫情造成无法遵守或部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合约互为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减免违约责任。(2)双方当事人均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该通报对方。
合约自通报抵达对方时中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约目的无法构建,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约目的无法构建时产生的解除权归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驳回诉讼或仲裁催促解除合同。
(3)及时遵守通报义务,采行必要减损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报对方,以减低有可能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获取证明。
不受疫情及涉及防控措施影响的合约当事人,月会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邮政、租车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有可能经常出现停止、减缓等情况,不应及时通过电子通信等手段展开通报。
另外,还不应及时采行必要减损措施,避免损失不断扩大。(4)不受疫情有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基于情势更改事由主张更改或解除合同。《民法典》(草案) 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约正式成立后,合约的基础条件再次发生了当事人在议定合约时无法意识到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根本性变化,之后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显著不公平的,不受有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新的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融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更改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沿袭了合同法说明二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并展开了补足完备,虽然仍未生效实行,但可作为当事人运用情势更改原则的最重要参照)因此,如果疫情包含情势更改造成合约遵守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不受影响一方当事人无力继续履行原合约,则该当事人可与对方就更改合约事宜展开新的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可以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解除合同。
(5)搜集和相同无法长时间履行合同的涉及证据。一是留意相同和搜集疫情导致合约遵守艰难或者无法遵守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报、公告等,企业自身不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暂停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增加等证据。
二是留意相同和搜集合约双方交流协商的证据 (如往来函件、邮件、通话记录等)。三是如考虑到主张更改合约,不应留意相同和搜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约将造成显著不公的证据。四是对于一些容易相同、更容易萎缩的证据 (如工厂复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到通过公证方式不予相同。五是对于不受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如期遵守或无法遵守国际贸易合约的,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人开具证明文件。
4.矿业企业如何应付销售合约的签定和遵守问题?问:矿业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一般来说还包括原矿、精矿、尾砂等。面临脑溢血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卖方,应立即对照明确销售合约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决定,排查否还能按照合约誓约遵守产品供应的义务,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置:(1)不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无法按照合约誓约供应货物,建议立刻向客户发送到书面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造成无法按大约遵守的情况具体告诉客户,期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处置,并附上政府部门有关缩短春节假期通报、延后停工通报、交通管制措施通报等作为凭证。在可预测和估算的范围内,尽量明确提出下一步如何之后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不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早已几乎无法按照合约誓约供应货物的,建议企业立刻向客户发送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造成合约目的无法构建的情况列明,并明确提出按合约誓约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3)如果企业虽然需要之后履行合同,但因疫情影响造成生产成本激增,之后按照原合约誓约遵守将对己方导致显著不公,建议企业向客户发文就合约更改事宜展开协商。(4)对于处在磋商阶段仍未签订的合约,若企业指出疫情造成目前合约已无签定适当,建议及时发文告诉对方并解释理由。5.矿业企业如何应付订购合约的签定和遵守问题?问:矿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不会订购大量的生产物资。
面临脑溢血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买方,应该立刻排查自身市场需求,清点核查后,可按如下原则处置:(1)对于己方急需用于的物资,建议立刻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否不具备之后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作好从其他渠道订购或者延后自身生产经营的打算。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早已无法符合矿业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市场需求,造成双方合约目的早已无法构建,建议企业立刻向供应商发送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事实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确切。
(2)排查己方作为买方在疫情影响下能否按大约如期收货、缴付,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按大约展开货物接管、缴付,建议矿业企业立刻向供应商发送到《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管货物和缴纳货款的影响及其造成无法按大约遵守的情况具体告诉供应商,期望按照合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继续执行。在可预测和估算的范围内,尽量明确提出下一步如何之后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3)对于处在磋商阶段仍未签订的合约,若企业指出疫情造成目前合约已无签定适当,建议矿业企业及时发文告诉对方并解释理由。6.矿山建设工程合约遵守中不应留意哪些问题?问:(1)关于工期延后损失的承担问题。
疫情再次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容许人员流动、延期项目进停工时间,造成一些工程无法如期已完成完工。此种情况下,该工期延后不能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减免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迟延遵守后再次发生不可抗力的,无法减免责任之规定,如果在疫情频发前,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没能长时间完工,在工期延后期间频发疫情,该工期延后的罪过应该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减免延后责任。
在处置此类问题时,不应根据明确事实情况展开区分,合约有数誓约的,按照合约誓约处置;合约没誓约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承担。(2)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约遵守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度下降,且合约誓约相同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等展开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条款中否对费用调增有誓约,以及疫情影响否合乎费用调增的誓约。
如果合约具体誓约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入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在确认疫情对合约遵守包含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可依据合约展开调增。如果合约没具体誓约,基于公平原则,同时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可以考虑到按照情势更改原则,双方协商更改合约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必须留意的是,矿业企业考虑到根据情势更改原则更改合约时,不应综合考量合约遵守必须、企业性质及监管拒绝、协商更改程序等因素。特别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认的矿山建设工程合约,双方不应按照情势更改原则自行协商更改原本合约主要条款和内容,而应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解除合同。
7.矿业企业如何应付融资借款合约的遵守问题?问:牵涉到矿业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约主要还包括金融借款合约、民间借贷合约、小额贷款合约、抵押合约、融资租赁合约、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此类合约一般来说是债权人先融出有资金、企业后还本付息,双方的主要合约义务为金钱保险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涉及的管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会必要造成债务人遵守无法,仅有有可能对不受波及的债务人还款能力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与合约客观无法遵守没必要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来说指出该类合约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申辩。
但有一点推崇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根本性有利影响。2020年1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关于强化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因应作好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报》。
2020 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牵头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增强金融反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报》(银发〔2020〕29号)。根据上述文件,国家引领各金融机构对不受疫情影响较小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不受疫情影响嗣后时逢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不受疫情影响相当严重的企业届满偿还艰难的,可不予展期或续贷。通过必要上调贷款利率、减少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反对涉及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目前,有数多家银行回应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被困的企业实施特殊政策。建议矿业企业和各自的贷款银行维持充份的交流,每家银行的具体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矿业企业应该按照贷款银行制订的条件积极争取金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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